旅游业七宗霸王条款
条款
1
游客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离团,终止后面的旅游活动,费用不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
点评意见:按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条款加重了旅游者责任,排除了旅游者权利。
条款
2
旅游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滞留及增加的费用由游客自理。
点评意见:该条款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
另外,对于出现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旅游法》已厘清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1)承担“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义务;(2)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游客自负;(3)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经营者与游客分担。因此,经营者必须承担此类经营风险。
条款
3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
点评意见:按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时,旅行社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各个旅游者协商一致,决不可以“集体表决”方式确定“合同变更”。本条款排除了旅游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条款
4
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更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点评意见:《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游客必须支付的费用是: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除此之外的旅游者已向组团社交付的费用必须退还。
另外,本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条款
5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按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可见,该条款缩减了法定义务。
条款
6
单男单女需拼房,拼房不成需补单房差。
点评意见: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相关费用已事先在书面合同中作出约定。旅程中出现单男单女,是经常出现的状况。此种情形是包价合同中已经或应当预见的风险,不应将经营者本该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条款
7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点评意见: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不需要旅行社的同意,本条属于附条件的旅游者任意转让,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